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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2025-01-09 14:03【我要纠错】

【导语】:2024年12月20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详情见下文。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缴存范围】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在唐山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责分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业务办理。

  第四条【单位专管员】为更好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应明确一名业务经办人员(以下简称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并接受单位开户缴存地分中心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网上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在门户网站(http://www.tsgjj.com)设立网上业务大厅,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服务。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相关制式表格可在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服务平台/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第二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六条【缴存登记】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向分中心提交登记资料,分中心采集相关信息,为单位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登记时间。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住所地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应予以补办。

  (二)登记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2.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单位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渠道。单位可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线上渠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线下渠道前往单位住所地的分中心办理。

  (四)审核登记。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单位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

  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缴存比例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账户。

  (五)新开办企业可以通过河北省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在企业设立登记同时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开户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单位可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后,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时可不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个人账户设立】

  (一)设立时间。单位自办理完成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单位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开户清册。职工Ⅰ类银行储蓄卡发卡银行范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唐山银行,该储蓄卡作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卡,用于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职工账户发生转移或合并后可继续使用。

  2.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期内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明细表、补缴公积金明细表、单位缴交养老保险证明)。

  3.单位录用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者护照(外籍人员);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三)设立账户。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账户设立手续,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用于记载职工缴存、提取、贷款等明细情况。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新增登记】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参照个人账户设立规定办理。

  第九条【单位信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专管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专管员持《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改变的,应视为新设立单位,不能办理单位名称变更。已办理委托收款签约的,应先完成委托收款解约,再办理单位名称变更。

  (一)单位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的相关资料;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变更后的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4.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所需资料。

  1.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后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三)专管员变更所需资料。变更后的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业务。企业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依照通知规定办理,对平台或线下“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推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条【个人信息变更】职工个人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专管员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并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身份证;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二)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专管员应到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并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材料;

  3.职工身份证;

  4.单位专管员办理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可由单位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到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并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

  3.单位专管员办理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四)职工个人绑定的住房公积金卡发生变更的,由职工本人到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并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

  3.变更后的Ⅰ类银行储蓄卡。

  其中(三)(四)项业务,职工也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或“唐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

  第十一条【集中封存账户】集中封存账户由分中心设立,用于办理因各种原因(如: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等)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账户封存的专用账户。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二条【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伤残津贴视同职工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核定依据。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照本市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四条【京津政策】入驻我市的京津企业和派出机构可申请执行京津缴存基数标准,即北京(天津)企业或派出机构职工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北京(天津)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天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京津缴存基数限额标准的单位,缴存比例须同时执行两地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六条【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内。

  第十七条【按月汇缴】单位应按照“先核定,再缴款”的汇缴方式,根据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先行在分中心或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相关业务,核定当月应缴金额后,再将资金转账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归集专户,由分中心计入职工账户。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欠缴、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委托收款】单位在办理汇、补缴业务时,可选择委托收款方式进行资金的缴纳。委托收款业务的具体办理依照《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的通知》(唐公积金〔2023〕12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补缴】补缴公积金包括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两项业务。

  (一)单位补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4.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补缴情况说明;

  2.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

  (二)个人补缴

  职工退回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并应当向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

  2.补缴资金进账单;

  3.职工身份证。

  第二十条【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调整。

  (一)缴存基数调整

  1.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按照预算年度执行,每年1月份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其他单位缴存基数于每年7月调整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3.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核算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办理变更登记。

  4.单位住房公积金未汇缴至当年6月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缴至当年6月后再进行年度基数调整。

  (二)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如需调整的,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缴存比例年度调整时提出。

  (三)业务办理。单位可登录网上业务大厅或提供下列资料到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1.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明细表;

  2.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柜面办理提供)。

  第二十一条【差错调整】单位在为职工开户缴存公积金后或年度基数调整后发现职工缴存基数有误的,应告知职工,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缴存基数情况说明,到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但不得低于1%。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或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分中心办理:

  (一)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二)由外部审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6个月的审计报告、本单位近6个月的财务报告、职工工资明细表,或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资料;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三条【单位歇业停缴】单位歇业期间,对存在劳动关系并发放工资的在职职工,应当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与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停缴,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营业后,按照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缴存计息】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  账户封存、转移、启封、冻结、查询、注销

  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封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调出单位的;

  (五)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六)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手续,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专管员身份证。

  第二十六条【集中封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办理职工账户封存的,单位可以申请将其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暂时封存。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将职工封存账户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同城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或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符合办理并户或转移条件的,分中心应当即时办结。

  第二十八条【异地转移接续】职工由另一设区市调入我市或由我市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当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职工由另一设区市转入我市的,需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手续。分中心在收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由我市转出到另一设区市的,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另一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接续到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启封】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冻结与解冻】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冻结、解冻手续,限制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的,应当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高法〔202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账户冻结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分中心办理账户冻结:

  1.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冻结期满,人民法院如需要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账户继续冻结手续。

  (二)账户解冻

  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下列法律文书原件到分中心办理账户解冻:

  1.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2.协助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一条【中心冻结与解冻】职工违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规定办理提取或贷款的,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办理提取、贷款业务,冻结期内该冻结账户可办理正常缴存业务。冻结期满的,予以解除冻结。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由于转移、退休等情形全部提取后,账户内已没有任何资金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单位账户注销】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先行办理账户清理手续。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二)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

  2.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行政审批部门注销材料;

  4.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等;

  5.专管员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查询】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一)缴存单位查询的,单位专管员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件到分中心或登录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二)缴存职工查询的,本人持身份证到分中心或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冀时办”APP、“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

  第三十五条【异议复核】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到分中心申请复核,单位专管员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缴存职工提交身份证件,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重新复核。

  第三十六条【单位缴存证明】单位需要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专管员或经办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分中心申请办理:

  (一)书面申请书。写明需要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用途。

  (二)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含参保人数和缴费月份、截止时间为出具缴存证明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住房公积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单位存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情况时,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三)单位专管员身份证;非单位专管员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破产企业信息查询】破产管理人可按照省市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办事流程,通过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核查申请。分中心将核查结果上传一体化平台,破产管理人登录一体化平台查看核查结果。

  第五章  网上业务

  第三十八条【开展网上业务】市公积金中心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数字化转型,深化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办理服务模式,提高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三十九条【网上缴存业务】网上缴存业务包括:

  (一)单位账户设立;

  (二)单位汇(补)缴;

  (三)缴存比例调整、职工年度基数调整;

  (四)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

  (五)职工个人账户资料变更;

  (六)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七)查询等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单位网上业务】单位绑定CA证书后,可通过网上或分中心柜面申请开通网上缴存业务。

  第四十一条【个人网上业务】职工可在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唐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账户转移、查询、手机号码和住房公积金卡变更等业务。

  第四十二条【网上业务审核】 市公积金中心与分中心审核单位及个人网上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网上直接办结的,应当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二)需经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应当审核通过后办结;

  (三)业务办结后,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向单位或职工反馈办理结果;

  (四)业务系统验证或审核未通过的,应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告知单位或职工未通过的原因。

  第六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督促履行】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及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按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市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违规处理】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由单位住所地或单位缴存业务的分中心受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业务监督】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应当接受国家和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单位、职工认为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未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或者认为办理缴存业务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情况或依法寻求法律救济。

  第四十七条【工作责任】市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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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

  • 唐山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提取材料(原件)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

  • 唐山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及频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

  • 唐山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可提取人员范围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

  • 唐山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适用范围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从2024年12月28日起开始实施。

  •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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