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依据《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详见正文。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依据《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8.失业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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