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在唐山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采用乙类诊疗项目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其余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唐山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意外伤害)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采用乙类诊疗项目须先行自付10%,乙类药品须先行自付5%;其余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支付。
定点医院 | 起付线 | 在职支付比例 | 退休支付比例 |
三级医院 | 900 | 85% | 88% |
二级医院 | 500 | 90% | 93% |
其他一级及以下 | 200 | 93% | 96% |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 100 | 93% | 96% |
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900元。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次降低100元,直至为零。
参保人员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视为一次住院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人员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及未达到起付标准的,仍按相应级别起付标准执行。
支付比例:
医疗保险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93%、退休人员9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90%、退休人员9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85%、退休人员88%。
政策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http://new.tangshan.gov.cn/zhengwu/szfjbgswj/20230106/1491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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