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住院待遇规定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待遇保障类型 | 病种(具体到病种名称)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住院待遇 | 不限病种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 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 30万元 |
政策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原文:http://new.tangshan.gov.cn/zhengwu/zcwjtsybj/20220118/1398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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