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唐山市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按照规定,使得唐山市农民工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利,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另外,唐山市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事宜,以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可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选择-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2、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及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3、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新录用职工未缴费发生事故伤害的及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唐山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